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结合所生育的子女,很明显其是夫妻双方的广州助孕婚生子女,本应享有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在夫妻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订立合同使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或第三人卵子进行结合,将胚胎移植入妻子的子宫怀孕而生育的婴儿,出现了代生母亲,生育母亲以及没有任何血缘和遗传关系的父亲.美国学者唐奈和琼斯在合著的《美国婚姻和婚姻法》一书中,认为代生母亲有优先权,“如果代生母亲不履行诺言,拒绝向委托代生的夫妻交付孩子时,她可以提出对孩子有深厚感情的广州助孕公司证据,从而获得对孩子的亲权”。我认为这种观点在情理之中,但法理是不容的。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破坏了合同严肃性,法律性。所以,法律应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与他人协商一致订立的试管受精所生育子女,是夫妻的合意的结果,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法律上一切权利。一般代生母亲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将该子女交付给生育母亲。确认生育母亲和其丈夫为其法律父母.但要是生育母亲与其丈夫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恶劣情形,应当从最有利于婴儿利益出发,可以确定代生母亲为该子女的法律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