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费广州助孕是建立在求申请夫妻与广州助孕工作者相互商讨意见一致基础之上的。这里面并没有存在强迫、利用等问题。只不过法律要对于广州助孕中所谓的“广州助孕费”给予限制性规定,但这与付费广州助孕的合法性不属于同一范畴。不申请夫妻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广州助孕,广州助孕工作者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代申请夫妻的要求;
(2)大量的事实表明,广州助孕工作者进行广州助孕不单单要使用自己的子宫与生育机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其劳动收入减少,这些生理上的耗损摆在面前,为了平衡其利益,应允许广州助孕工作者通过广州助孕方式获取一定的酬金,只不过法律要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与规范。
我们坚信必须通过相关法律的提供的技术规定,加上政府辅助一部分可行的规范方法,付费广州助孕并不会产生我们想象的那么多问题。立法者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制约与规范广州助孕实施行为。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实施广州助孕的主体限定为医疗机构,求申请夫妻通过法院来申请实施广州助孕,对广州助孕费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制定解决纠纷的原则等。诚然,这些措施只是更好的保障广州助孕的顺利实施,其并不对广州助孕的合法性产生影响。